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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建军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家属继续要求200万元精神损失赔偿

来源: 作者: 点击次数: 更新日期:2005-6-8 13:04:09

    侯建军故意杀人案一审审结后,原告对一审判决侯建军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54970元表示异议,认为一审法院应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200万元的要求,据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志金律师透露,原告已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侯建军于2005年3月28日3时许,酒后驾驶辽D-19995号现代牌吉普车,行至抚顺市新抚区东一路抚顺市长途客车站门前公路时,因汽车的左侧倒车镜将行人裘吉剐碰后,倒车镜玻璃片被剐掉,侯建军遂下车与裘吉发生争执、撕扯。裘吉先跑向抚顺大酒店门前的人行道,侯建军便驾车追撵至抚顺大酒店门前的人行道西出口,裘吉见状,转身跑向抚顺百货大楼正门门前的休闲广场上,侯建军随后掉转车头继续追撵,并越过路边石,从行人通道口冲入该广场,将被害人裘吉撞倒,后逃离现场。裘吉被撞倒地后死亡。侯建军于作案当日8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13日做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侯建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法院同时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宝琴所提由被告人侯建军赔偿丧葬费、解剖费、交通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各种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2154970元的诉讼请求中,经查,所提精神损害赔偿费200万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所提丧葬费、解剖费、死亡补偿费 等总计人民币154970元的请求项目及数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由被告人侯建军赔偿。

    据刘志金律师透露,原告认为,被告的犯罪行为给原告的亲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所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200万元应予支持。谈到赔偿,侯建军的辩护人林波律师认为,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还有待双方家属的进一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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