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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报道失实 斗法院女子维权败诉

来源: 作者: 点击次数: 更新日期:2005-6-7 13:33:27

    中国法院网讯   认为贵州都市报刊出的《恶女斗法院》 文章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该文中的女主人公李某将该文的作者和贵州都市报社告上法庭,索赔20万精神损失费。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2002年5月14日,《贵州都市报》刊登了题为《恶女斗法院》的文章,该文对贵州法院的一件执行案件进行了报道,文中所称的“恶女”李某原本是贵州省某县的一个个体户。因对该县法院的执行案件存有异议,李某从2001年9月便来到北京边打工边向有关部门申诉。

    李某诉称,她原在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松坎镇开一个体副食店,2001年4月11日,桐梓县法院在执行一起与她无任何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将她的个人财产(副食店内的物品)查封。为此,她向多个部门反映,均未解决。

    李某称,《恶女斗法院》的报道歪曲事实,文章中“为帮助丈夫逃避7000多元的债务,她制造伪证,诬陷法官,并到处上访。在骗来有关部门的同情之后,她还搬来‘总理秘书’,向法院索赔25万元”与事实不符,且该文标题及文中多次出现“恶女”、“嗜财如命”、“私奔”、“阴谋”、“整治”等侮辱性的词语,对她进行人格侮辱,使她的名誉受到侵害。

    李某指出该文分为五个小节,每部分均属捏造事实:1.文中小标题“丈夫欠债不还 妻子阻止执行”纯属捏造,事实上她与被执行人刘某并非夫妻关系;2.文中小标题“眼泪换来同情 法官遭受陷害”纯属捏造事实,自从她的副食店内财产被法院执行后,她一直被迫上访告状,基于此,有关部门亦责成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法院认真处理,并审查了某些执行法官,而她并未陷害法官;3.文中小标题“索赔二十五万 总理秘书出马”纯属诬陷,她自从上访以来,从未提到索赔25万元这一数字,而且“总理秘书出马”亦属栽赃陷害,事实真相是,一位老红军是她的老乡,早年入党并在周总理身边工作多年。2001年9月21日,李某上访并联系到这位老红军,老红军对她的不幸遭遇非常同情,并托付亲她的戚邵某陪同李某回遵义处理问题,邵某亦向有关人员出示了老红军的委托函,而被告文中称“当时任遵义市中院副院长先后数十次接到一位自称系‘周恩来总理昔日秘书’的人打来的长途电话,要求遵义中院马上处理李某所反映的问题,这位‘总理秘书’还表示,将亲赴遵义督促法院处理该问题‥‥‥”。这话文字完全是捏造事实,帮助李某的人从未冒充是周总理的秘书;4.文中小标题“设计独吞赔款 丈夫被妻软禁”亦属捏造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她与被执行人刘某是夫妻关系。在她因桐梓县法院错误执行一事上告过程中,刘某跑到李某父母家寻衅滋事,殴打李某父亲,而且耍赖不走,后李某家人又主动通知他的家人,根本不存在“丈夫被妻软禁”、“搜光他身上的钱”的事实;5.文中小标题“眼见阴谋败露 她与秘书私奔”更与事实不符。邵某只是受老红军的委托陪同她一道至贵州省遵义市处理李某冤案一事,除此之外,自己与邵某并无其他关系。因时值“五一”假期,李某请邵某至她娘家重庆市綦江县赶水镇游玩,几天后,她陪同邵某离开。而该文称之为“私奔”,对她的名誉造成损害。且邵某从未“自称是总理秘书”。

    李某认为,由于贵州都市报社不尊重事实,未尽审查义务,写出《恶女斗法院》一文,侵犯了她的名誉权,故起诉要求贵州都市报社和该文作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即在贵州都市报同一版面、以相同篇幅刊登致歉声明;二被告赔偿精神损失20万元。

    被告贵州都市报社在庭审中辩称,原告所诉《恶女斗法院》一文是该报社记者所采写的,此文报道基本属实。此文是在采访了有关知情人士并查阅了桐梓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卷宗后撰写的,此文所依据的新闻源具有权威性,且之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调查报告,印证了《恶女斗法院》”一文所报道的基本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同时,原告方证人邵某的证言及律师对被执行人刘某所作调查笔录,均反映出该文报道的基本内容是真实的。另外,因此文属于批评、评论性质的文章,使用评论性语言,并非在法律上作出定性处理。李某妨害执行、制造伪证、向法院“索赔”的行为,决不是善意行为,而是恶意行为,实施恶意行为就应是“恶女”,向法院无理“索赔”,应是“阴谋”行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李某将邵某带至其家中居住,被刘某发现后引起纠纷,之后,因群众怀疑邵某冒充“总理秘书”,邵某被民警盘问,随后,邵某与原告一起离开当地,按人们通常理解就是“私奔”。因此,文章使用上述评论性语言,依据事实针对批评对象进行批评,定性是准确的,并没有对李某的人格进行侮辱。综上,《恶女斗法院》一文内容基本属实,不具侮辱性,故原告起诉该报社侵犯其名誉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新闻媒体亦享有新闻报道的权利及进行舆论监督的职责。当二者发生冲突时,法院从平衡双方权利的角度予以综合考量。本案中,贵州都市报社的记者,撰写文章系其履行职务之行为,故只应将贵州都市报社列为被告。新闻媒体对新闻事件进行报道时,应尊重事实,但该事实应是新闻事实,是相对的事实。本案中,依据法院卷宗可知原告与被执行人刘某同居多年,法院在执行原告与刘某居住处的财产时,李某出面极力阻拦,妨碍法院执行公务,因此被拘留,之后,原告亦有上访而要求法院予以赔偿及邵某接受老红军的委托处理赔偿等事实,基于上述事实,被告贵州都市报社刊登了《恶女斗法院》一文,涉案文章的内容主要依据法院执行卷宗及对个别执行案件中相关人员的采访,此文的基本事实是成立的。涉案文章系批评、评论的性质,即对于原告妨碍法院执行的行为提出批评以教育读者。文中称“总理秘书出马”,因邵某在处理原告赔偿一事时,其给当地民众留下的印象即是邵某系周总理秘书派来的,故基于此,文中出现“总理秘书出马”的言词并无不妥。但应指出文中使用了诸如“恶女”、“嗜财如命”、“私奔”等明显具有贬义性质的词汇,且在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上亦有不尽准确之处,对此,被告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提出批评,被告的采访报道行为需要完善、修正。但考虑到上述不恰当词汇只是个别用词,并未据以展开论述,故不宜认定二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现原告以二被告侵犯其名誉权,而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而李某自感名誉受损,主要系其阻拦执行而被法院拘留所致。至于法院强制执行是否合理,系其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的问题,与本案无关。综上所述,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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