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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毁名牌床垫 辽首例损害商品信誉案宣判

来源: 作者: 点击次数: 更新日期:2005-6-7 13:27:07

    名牌床垫被媒体报道内装“黑心棉”,辽宁省第一例由同行业竞争引起的损害商品声誉案,16日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身为沈阳一家家具厂老板的王某因犯损害商品声誉罪,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卷入此案的某电视台记者周某也被判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处罚金2万元。

    2002年10月、11月,沈阳某家具制造厂法人代表王某与某媒体记者周某密谋,王某提出梦宝床垫与自家生产的床垫质量相当,但价格、销量都比自家有优势,看看梦宝床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同年12月4日,王某与周某开始预谋实施曝光梦宝床垫存在“黑心棉”问题。12月5日,王某出资,由周某购买了两张梦宝床垫。次日,王某找到家住沈阳市东陵区文富路的韩某,指使其在家中假扮消费者,接受周某的“采访”。周某在录制节目时,为韩某及其母亲组织语言编造了梦宝床垫有异味等虚假事实,并在节目中播出。节目播出后,给梦宝公司造成名誉和经济损失。之后,梦宝公司向沈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

    2003年7月17日、18日,韩某、王某和周某先后被警方刑拘,后均被取保候审。去年10月15日,沈阳市皇姑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韩某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周某无罪。 

    判决后,三被告不服,遂向沈阳中院提出上诉,沈阳市皇姑区检察院对一审法院认为周某情节显著轻微、被判无罪的判决提出抗诉。检察院认为,上诉人周某与另两名上诉人一样,都应为主犯。

    沈阳中院查明后认为,周某为给床垫生产商王某帮忙,利用自己是媒体记者的职权,在明知未对梦宝床垫进行质量鉴定的情况下,给假消费者组织语言,编造虚伪事实,并在媒体中予以曝光,给被害单位的商品声誉造成重大损害。原判认定其情节显著轻微,显属不当,应予以纠正,抗诉意见及被害单位的意见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对于三名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梦宝床垫不符合GB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法院认定,被害单位的涉案床垫是合格商品。

    沈阳中院于16日作出终审宣判:原审被告人王某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原审被告人韩某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免予刑事处罚,撤销一审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周某认定的无罪部分,判周某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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