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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都市报报道失实 蒙冤法官获赔4万

来源: 作者: 点击次数: 更新日期:2005-6-7 13:26:19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法官缪建平诉《江南都市报》名誉权纠纷一案,在江西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结。被告江南都市报因报道失实,被判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4万元。

    缪建平系余干县人民法院唯一姓缪的法医。2001年6月20日,缪建平给当事人盛某做了轻微伤甲级的伤情鉴定,后因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缪建平根据办案单位提供的证人证言将盛某伤情评定为轻伤乙级。于是,盛某以余某为被告向余干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在刑庭审理期间,余某的丈夫叶财兴于2002年4月7日在余干街头服毒自尽。事发后,缪建平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2年5月2日被取保侯审。2002年6月14日,《江南都市报》第4版刊载了该报记者杜某、艾某撰写的报道《不堪妻子蒙冤丈夫走绝路》。该文报道称:“……检察部门于当晚介入此案,对余干县法院民事庭主审法官江舸及法医缪某立案调查。……盛某内心不服,遂通过关系找到江舸、缪某伪造病情记录,由缪某先后作出‘轻微伤甲级’、‘轻伤乙级’的伤情报告。再由盛某找到不在现场的两位‘证人’提供……证言。”2002年12月20日,缪建平被逮捕。2003年1月8日,检察机关指控缪建平犯徇私枉法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上饶县人民法院和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3年10月8日和2004年元月2日作出一、二审判决。两审判决均宣判缪建平无罪。

    原告认为,被告在《不堪妻子蒙冤丈夫走绝路》一文中有关针对缪建平的报道内容与法院判决严重不符。被告报道中称“缪某伪造病情记录”,而法院判决书根本没有对此作出认定。另外,被告报道中“由缪某先后作出……伤情报告,再由盛某找‘证人’提供证言”的内容,也与法院认定的事实相矛盾。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江南都市报作为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审查其刊载报道的真实性,尤其是对司法部门尚未定性的案件报道更应慎重。《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文规定:“维护司法尊严,对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的报道”。而被告却在原告缪建平涉嫌的刑事案件尚未进入审判阶段抢先发表《不堪妻子蒙冤丈夫走绝路》一文,报道相关案情。由于余干县法院法医只有原告一人姓缪,当地众所周知,故被告报道文章中的“缪某”显然是指原告缪建平。更主要的是,该文中有关针对原告缪建平的报道内容严重失实,与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明显不符,且被告又不能向法庭提供其报道材料的来源,显然,被告刊载该篇报道存在明显的过错,误导了读者,侵害了原告缪建平的名誉权,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被降低,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损害,被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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