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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中叙家常 兄嫂名誉权之诉被驳

来源: 作者: 点击次数: 更新日期:2005-6-7 13:25:41

    中国法院网讯   因北京电视台《生活广角》栏目播出的采访记实节目,李家老二夫妇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其弟弟、弟妹二人告上法庭。5月13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家老二夫妇起诉称,原、被告之母因拆迁纠纷一案向法院曾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本应返还其母的2万元已交付给母亲,母亲随即撤诉。2005年2月,原、被告因赡养母亲而发生争执,因家庭纠纷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及社会道德问题而为社会所关注。2005年3月23、24日,北京电视台《生活广角》栏目播出了上述采访纪实。在节目采访、播出过程中,二被告歪曲事实,诽谤二原告拿了母亲的钱不归还。

    原告认为,《生活广角》栏目系全国收视的频道,且在黄金时间播出,颇具影响。由于二被告的诬蔑和诽谤,给二原告的人格造成了极大的侮辱,使二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向二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北京电视台《生活广角》栏目播放,为二原告消除影响,挽回名誉;同时由二被告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元。

    二被告辩称,北京电视台《生活广角》栏目是原告联系制作的,在该栏目采访被告过程中,被告所述均是事实并无歪曲。被告无侵权事实,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为证实自己主张,被告还让老母亲作为证人在法庭作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北京电视台生活广角栏目根据二原告提供的素材,对二原告及二被告均进行了采访。在采访过程中,二原告及二被告双方因家庭内部纠纷各自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在陈述中涉及二原告是否偿还其母欠款的问题时,双方虽各持己见,但二被告的陈述并未涉及二原告的隐私,且未用侮辱、诽谤等言词损害二原告的名誉。故二被告在接受北京电视台采访中的陈述不构成对二原告名誉的侵权。

    法院认为,虽原告在庭审中出示了还款字条,并以此证明二被告所述其拖欠母亲欠款不属实,但因二被告对该字条持有异议,故原、被告双方因此引起的纠纷应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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