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本站新闻 法制动态 法律常识 律师风采 资料中心
法规检索 在线论坛 网站导航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环境污染>>常见问题>>正文
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如何处理?

来源: 作者: 点击次数: 更新日期:2005-6-6 10:43:42

      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如何处理?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如何处理?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责任编辑:发送给好友
 ■ 相关新闻
·环境污染致儿患病 用人单位判赔12万元·屏南特大环境污染案一审宣判 1721位农民
·青海成功调处一环境污染集团诉讼案·两近邻互为居住环境污染上公堂
·重庆办理首例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赔偿纠·91户农民告山东侨昌公司环境污染案胜诉
·广西左江特大污染案一审落槌·排毒污染龙眼 化肥厂依法赔偿
·原告的豆角畸形是否是水泥厂排放的烟尘·长期受烟尘污染危害如何要求污染者赔偿
新闻搜索
    
热点新闻
最新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2006年上海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本网站率先推出会员制法律服务
·本站隆重推出“三免”法律服务
·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综述
·浅议侵占罪的有关问题
·信用证欺诈与防范
·盗窃罪中物价鉴定问题
·盗窃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地位作用及其适
·侵犯财产构成刑事犯罪的种类
·提货收据未收回 重复提货成诈骗
·两次盗窃同一财物如何认定作案数额
·员工秘密取回老板拖欠工资构成盗窃罪
·贷款时隐瞒用途能否定贷款诈骗罪
·收款技法12策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债务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浅谈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履行期限未定或不明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
·债务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 新闻高级查询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上海侵权损害赔偿律师联盟2004年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311号(恒城花苑)甲-2202
电话:021-33197353(9:00-17:30) 传真:021-23010425 值班律师手机:13641762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