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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不超标就赔偿损失了

来源: 作者: 点击次数: 更新日期:2005-6-6 10:27:27

      问:
        我投资承包一水库养鱼。最近,我发现水库出现很多死鱼。后发现是上游某造纸厂排放污水所致。当我请求该厂赔偿时,该厂以其排放的污水没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且已向有关部门交纳排污费为由,拒绝赔偿。请问:该厂的理由成立吗?

      盛律师回答:
      就你反映的情况看,造纸厂是应该赔偿你的损失的。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这就是我国环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即以过错推定为主,以公平责任为辅,在加害方和受害方都无过错,但污染确已造成受害方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加害方作为有危险控制义务人,必须作出适当补偿。
      其次,造纸厂具备了承担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有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事实,即鱼的大量死亡;二是鱼的死亡与污染环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我国对环境损害行为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不是由于自己行为所引起,便可以推定损害事实与加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是无法定的免责事由。即在造纸厂不能证明鱼的死亡是由于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自身过错造成时,就必须按照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处理,而不论其是否违反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否交纳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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