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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致儿患病 用人单位判赔12万元

来源: 作者: 点击次数: 更新日期:2005-6-8 15:54:10

    赵女士的儿子刚4岁就被确诊患上了疾病,赵女士认为是由于自己工作环境污染所致,便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案件审理历经数次波折,近日由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用人单位被判向赵女士补偿12万元。

10多年前,赵女士在辽宁省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化机公司)从事复印工作。1991年11月,赵女士的儿子小谢出生。小谢4岁时被诊断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赵女士和丈夫通过查找资料得知,复印机使用的墨粉中含有苯乙烯,这种物质能够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而赵女士在怀孕和哺乳期内,都是在含有苯乙烯的环境中工作的。2003年底,赵女士一家向葫芦岛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化机公司进行赔偿。

去年5月,葫芦岛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化机公司向赵女士一家赔偿8万元。原被告双方对此判决都不服,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小谢病逝。2004年9月,辽宁省高级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葫芦岛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葫芦岛市中级法院将案件移交连山区法院进行一审。

连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女士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复印工作使用的复印机存在粉尘释放现象,其成分中含有苯乙烯等物质。因无法鉴定复印机释放的粉尘是否超出国家标准构成环境污染,以致影响人的身心健康,故不能认定环境污染构成特殊侵权。但依照公平原则,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赵女士一定补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原被告双方都表示不服该判决,均再次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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