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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南特大环境污染案一审宣判 1721位农民获赔25万元

来源: 作者: 点击次数: 更新日期:2005-6-8 15:53:31

    全国十大环保案件之一——福建屏南特大环境污染案日前作出判决。5月9日,审理此案的福建省宁德市中级法院向原、被告送达了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721位农民果树、毛竹等农作物经济损失249763元,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废物排放引起的侵害,清除工厂周边堆放的工业废渣。 

    原告称,1992年,由福州一化出资70%、屏南县政府出资30%共同组建的榕屏化工厂落户屏南,由于工厂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经过验收即投入使用,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严重超标,致使当地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大片树林、竹林、果树、庄稼被污染致死,河流鱼虾不能生存,周边居民身体不适症状大幅增加。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清除工厂周边废渣,赔偿经济损失10331440元,赔偿精神损害3203200元。

被告则称,工厂从建厂开始就极其重视环保工作,至目前已投入了500多万元用于环保设施的建设,其每年均两次委托省、市有关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包括省、市、县环保部门的突袭性监测,企业排放的“三废”都全部达标,不会造成农作物减产绝收,危害人体健康。而且,2002年前后,对原告提出的部分毛竹、林木死亡赔偿的要求,被告为了搞好与周边村民的关系,已经支付了434415.2元的补偿费,原告不再具有求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受污染的事实存在,被告即使是达标排放,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在认定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排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的损害范围及赔偿数额如何认定两个问题上,由于原告提供的受损清单,都是根据村民个人的自报结果累计形成的,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因而不能作为损害赔偿的依据。对经济赔偿问题,法院参照准确、科学的评估报告作出认定。对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因缺少证据证明其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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