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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左江特大污染案一审落槌环境损害赔偿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和举证倒置原则

来源: 作者: 点击次数: 更新日期:2005-6-8 15:49:01

    2004年9月3日上午,广西南宁市永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影响较大的南宁市“4·10”左江特大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许日红、杜永严等546名受损养殖户共获得1538547.3元的经济损失赔偿,广西扶绥县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5被告被判令对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2003年4月10日上午,扶绥县左江河段龙头码头发生大面积死鱼事故,灰褐黑色的河水一直从扶中河段延伸至龙头美祥上游河段,自当日中午起,左江南宁市永新区的上中村等5村河段相继发生网箱及野生河鱼大量死亡现象。经南宁市渔政监管部门估算,许日红、杜永严等546名养殖户遭受了近500万元的经济损失。2003年5月15日,由广西区环保局牵头成立的“4·10”左江水污染事故联合调查组认定,事故发生原因系左江局部江段受高浓度有机物污染,水中溶解氧降低,造成鱼类窒息死亡。同时认定广西扶绥县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扶南糖业公司为事故的主要污染源,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受损养殖户虽与排污企业多次就损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4年3月5日,546名养殖户将广西扶绥县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扶南东亚糖业有限公司、广西扶绥县造纸厂和扶绥县鼎河酒厂、扶绥县晋兴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环境损害赔偿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和举证倒置原则,本案中的广西扶绥县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5被告均未能向法庭提供未向左江排污的证据,也没有有力证据证明其排污行为与原告养殖鱼类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相反,环保部门的调查笔录、广西疾病控制预防中心的有机物成分分析报告均可证明其所排污水中含有使水体功能受损的有机物质。因此,法院确认,5被告构成了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5被告各自的排污量和生物含氧量指标,法院判定永盛公司和扶南糖业公司分别承担“4·10”事故41%的民事责任,判令两公司分别赔偿养殖户630804.46元;扶绥造纸厂、鼎和酒厂和晋兴发公司分别承担6%的事故责任,依法分别赔偿养殖户经济损失92312.85元,5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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