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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站率先推出会员制法律服务

来源: 作者: 点击次数: 更新日期:2006-1-11 16:45:33

◇ 附件二:

◇ 聘请私人律师合同

◇ 聘请方(以下简称甲方):姓名______性别___ 出生______年___月 职业____
◇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 被聘请方(以下简称乙方):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____区____路____号
◇ 电话:021-33197353(9:00-17:30),非工作时间13370244769
◇ 电子信箱:webmaster@live-law.com
◇ 第一条 甲方因工作、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为私人法律顾问。
◇ 第二条 乙方委派李宇洛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 第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  (一)为甲方解答法律咨询;
◇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
◇  (三)协助修改、审查合同性文件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  (四)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 第四条 律师为甲方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修改合同性文件和其他法律文书的总件数为:
◇  (A卡)每年不超过3件; (B卡)每年不超过5件; (C卡)不限制件数。
◇ 律师为甲方解答咨询不限制次数。
◇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每年缴纳聘请律师费用
◇  (A卡)3000元; (B卡)5000元; (C卡)10000元。
◇ 律师费用于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通过传真或信函)之后甲方即行通过银行/邮局一次性支付。
◇ 第六条 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口头、文字法律服务,以下列方式进行:电子信箱;电话;传真。
◇   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九条所涉法律服务内容时,以当面及其他方式进行。
◇ 第七条 甲方之直系亲属成员亦享受甲方权利,即其直系亲属成员涉及的法律事务,可以由本所律师给予办理,并根据相关规定,或者免费,或者按标准收费的80%予以优惠。
◇ 第八条 甲方有权在商事、民事活动及其任何文件中,以“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李宇洛律师)为甲方法律顾问”的名义签署文件,开展工作。
◇ 第九条 下列事项,甲方认为需由律师承担或参与,可委托乙方律师代理或提供服务,乙方应完成其涉及法律事务的全部工作:
◇  (一)诉讼、仲裁;
◇  (二)主持调解;
◇  (三)调查取证;
◇  (四)办理其他需出门服务的法律事务。
◇ 乙方为甲方的上述事项提供服务时,另行收费。收费按乙方收费标准的80%执行。
◇ 第十条 律师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用由甲方支付。
◇ 第十一条 甲方应向乙方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 第十二条 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费不退还。
◇ 第十三条 乙方律师出现下列过错致使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律师费用;已经支付的,有权要求全部退还:
◇  (一)将甲方商业秘密泄露给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  (二)将甲方的文件原件遗失;
◇  (三)无故终止提供法律服务。
◇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收到律师费之日起生效,期限为壹年。
◇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 甲方: 乙方: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
◇ 法定代表人:
◇ 签约时间:年 月 日

◇ 请您:
◇ 将此协议打印、填写并签字盖章后,寄至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
◇ 或与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联系,将协议传真或寄给您,您填写并签字盖章后,再寄至恒达律师事务所。
◇ 如有任何疑问,请即与李宇洛律师联络:
◇ 电话:021-33197353(9:00-17:30),非工作时间13370244769
◇ E-mail: webmaster@liv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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