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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站率先推出会员制法律服务

来源: 作者: 点击次数: 更新日期:2006-1-11 16:45:33


◇ 第六条 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口头、文字法律服务,以下列方式进行:电子信箱;电话;传真。
◇   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九条所涉法律服务内容时,以当面及其他方式进行。
◇ 第七条 甲方内部员工聘请本所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可以按本所收费标准的80%予以优惠。
◇ 第八条 甲方有权在商事、民事活动及其任何文件中,以“恒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张万红律师)为甲方法律顾问” 的名义签署文件,开展工作。
◇ 第九条 下列事项,甲方认为需由律师承担或参与,可委托乙方律师代理或提供服务,乙方应完成其涉及法律事务的全部工作:
◇  (一)诉讼、仲裁;
◇  (二)重大项目谈判;
◇  (三)股份制改造;
◇  (四)草拟、修改设立内资或外资合资企业的成套文件;
◇  (五)草拟或办理涉及期货、外贸、海关、工商、税务、知识产权等业务的文件、手续;
◇  (六)草拟、修改内部管理方面的成套文件;
◇  (七)其他重大法律事务。
◇   乙方为甲方的上述事项提供服务时,另行收费。收费按乙方收费标准的80%执行。
◇ 第十条 律师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用由甲方支付。
◇ 第十一条 甲方应向乙方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 第十二条 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费不退还。
◇ 第十三条 乙方律师出现下列过错致使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律师费用;已经支付的,有权要求全部退还:
◇  (一)将甲方商业秘密泄露给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  (二)将甲方的文件原件遗失;
◇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收到律师费之日起生效,期限为壹年。
◇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 甲方: 乙方: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签约时间:年 月 日

◇ 请您:
◇ 将此协议打印、填写并签字盖章后,寄至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
◇ 或与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联系,将协议传真或寄给您,您填写并签字盖章后,再寄至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
◇ 如有任何疑问,请即与李宇洛律师联络:
◇ 电话:021-33197353(9:00-17:30),非工作时间13370244769
◇ E-mail:webmaster@live-law.com

《公民律师卡》实施细则
◇ 1、本所对《公民律师卡》项目,实行会员制管理。
◇ 2、会员费用:3000元/年(A卡);5000元/年(B卡);10000元/年(C卡);
◇ 会员连续两年以上入会的,第二年以后的费用按90%收取。
◇ 3、会员享受律师提供的下列内容的法律服务:
◇  (1)、解答法律咨询;
◇  (2)、出具法律意见书;
◇  (3)、审查、修改合同性文件和其他法律文书;
◇  (4)、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 4、律师承办上述解答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修改合同性文件和其他法律文书的事务时,不出门服务。
◇ 5、会员要求律师承办下列需出门办理的法律事务,按本所制定的标准的80%另行收费:
◇  (1)、代理诉讼、仲裁; (2)、主持调解; (3)、调查取证; (4)、办理其他需出门服务的法律事务。
◇ 6、会员之直系亲属成员亦享受会员权利,即其直系亲属成员涉及的法律事务,可以由本所律师给予办理,并根据相关规定,或者免费,或者按标准收费的80%予以优惠。
◇ 7、会员在持卡有效期一年内没有享受律师提供的任何服务的,《公民律师卡》的有效期顺延一年。
◇ 8、律师为会员提供口头、文字法律服务,以下列方式进行:
◇  (1)、电子信箱; (2)、传真; (3)、电话; (4)、当面; (5)、其他方式。
◇ 9、会员在要求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如实陈述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及时、认真、详尽、准确地向律师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资料,并根据实际需要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其他便利。若出现隐瞒或有意编造事实的情况,律师对所提供的相关法律服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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