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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毕业生就业纠纷?

来源:人才市场报 作者: 点击次数: 更新日期:2005-8-30 15:28:49

    近年来,大学毕业生就业中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在履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就业协议书的执行过程中,在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过程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围绕着协议书或合同执行或终止而产生的法律纠纷,而其中又以外地就读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纠纷情况居多。   
    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因毕业生就业产生的纠纷看,一般都是毕业生违约在先,用人单位提出索赔在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就业协议后,或者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劳动合同后,毕业生没有履行完协议或合同中规定的服务年限就提出辞职,甚至不辞而别,从而引发了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纠纷。   
    笔者认为,毕业生在就业中与用人单位发生的法律纠纷,更多地要从毕业生本人身上找原因。   
    慎重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就业协议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涉及到毕业生切身利益,因此,毕业生在就业签约时应当格外慎重,以切实维护自己在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应查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录用自主权。目前的就业市场招聘单位类型多样,鱼目混珠,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当慎重,要仔细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要按照规定程序签订协议。毕业生就业协议的签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毕业生应凭用人单位接收函到学校领取就业协议书,在与用人单位签约后交学校就业工作部门鉴证、登记,该程序由学校作最后把关,有利于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但有些毕业生往往为图方便,自己在协议书上签字后,要求学校先盖章,再交用人单位签约,而有个别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另增加有损于毕业生权益的其他条款后签字盖章,等毕业生与学校知道后,因三方已签字、盖章,协议已生效,只能由毕业生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   
    要注意有关条款内容是否明确。毕业生就业协议一般由主管部门事先拟定,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起示范作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对有关条款可以进行协商,应尽量采用规范条款。如确实有必要进行变更或增加,应在内容上予以明确,以免产生歧义,尤其是涉及福利待遇、工作期限、违约责任等更应具体明了,否则一旦发生争议,由于事先约定不明确,不利于毕业生自身合法权益保护。如果没有附加条款,应当将协议书中的空白部分划去。   
    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由于毕业生就业协议签订在先,为避免在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产生纠纷,应尽可能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并明确表示在今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予确认。否则双方日后就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达不成一致意见,且事先无约定时,若毕业生表示不愿意在该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可能会反过来要求毕业生承担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大多数就业纠纷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就劳动报酬、试用期限、住房、服务期限等劳动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与用人单位事先协商,体现在就业协议中,并将协议结果以书面形式表达,而不仅仅只作口头约定。当前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招工时把条件讲得很好,但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到单位工作后,用人单位却根本不履行自己的承诺,或者在履行上大打折扣,以损害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因此,切不可忽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否则,若只听用人单位口头承诺,当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空口无凭,无据可查,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极为不利。   
    对合同的解除条件应事先约定。毕业生就业协议一经订立,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毕业生如对用人单位情况不是很了解或感到不太满意,但又担心就业市场变化,一旦放弃后落实就业单位可能更困难,或本人又在考研究生,或者准备出国留学,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可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就解除条件作约定。若约定俗成条例一旦成立,毕业生可依约定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避免产生经济损失或其他争议。   
    弄清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不少毕业生对就业协议概念模糊,认为就业协议不是合同,没有什么法律效力,将其视为一纸空文,因此马虎对待,其后果可能会产生与用人单位在就业问题上的法律纠纷。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部门统一制表。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一旦签订后,都将发生法律效力。当然,两者之间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   
    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毕业生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鉴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工种劳动的依据。   
    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不涉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具体劳动纪律等方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一般而论,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其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的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鉴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也是将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
        据悉,目前上海市开始试行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合二为一的做法,即在就业协议中增加劳动合同的内容,如,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生效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以切实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不受侵害。这也从另一个方面提醒大学毕业生更要慎重对待就业协议书和劳动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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