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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不合法,依法办事有保障

来源: 作者: 点击次数: 更新日期:2005-8-30 17:19:07

    1996年10月董华被私营建筑队雇用为临时工,双方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1997 年8月4日,董华在施工中砸伤膝关节,经医院抢救治疗后,建筑队负责人马朋找到董华私下 协商给付一笔钱了事,双方同意。就此,马朋给付董华5000元,双方达成协议,签字同意一 次性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董华回家后不到两月,膝关节股骨头坏死,又住进医院治疗, 治疗费用共计3000余元。董华找到建筑队要求报销治疗费用,建筑队负责人马朋断然拒绝。 董华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建筑队报销其医疗费。仲裁机构依法 处理并裁决:建筑队与董华私了协议无效,建筑队承担董华工伤待遇全部责任。

  【评析】本案是职工工伤待遇私了未果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工伤职工发现受骗上 当,最终求助于法律,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发生工伤私了的事情,一般都由两方面造成 ,一是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安全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因为如果到劳动部门去公办,就必 定追究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责令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工伤职工的待遇;二是工伤职工不了 解工伤保险规定和自己的权益。应当清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职工因 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 费全额报销;住院治疗期间享受伙食补助费;医疗期间享受工伤津贴,标准为职工本人受伤 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经评残后,享受因工伤残抚恤金或在职伤残补助 金等一系列伤残待遇。本案私营建筑队在董华发生工伤后,不按以上政策规定执行,而是一 次性支付5000元就推出不管,这样哪能解决职工的医疗和抚恤的问题呢?结果是雇主省钱省 事,工伤职工深受其害。应当明白,国家工伤保险政策具体规定待遇项目的核准,就是为了 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因此,尽管双方私下达成了协议,双方签字同意,因协议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是无效的协议。对于这样的合同或协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有 权裁定无效,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重新处理。

  目前,有许多私营、个体企业不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各行其是,对职工发生工伤采用私 了方式解决。一方面对企业而言,多数属于故意违法,利用职工不了解有关情况和政策,或 者乘人之危加以胁迫,这是有悖于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另一方面对职 工而言,法律意识不强,自我保护的能力较弱,有的在困难时出于无奈,或者贪一时之利, 陷入对方的圈套。我们希望工伤职工不要接受私了,而要学法和用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也希望有关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

  【法律法规参考】《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 险待遇。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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