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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打击报复致残怎能不算工伤

来源: 作者: 点击次数: 更新日期:2005-8-30 17:11:49

  1998年11月25日下午下班时,商贸公司财务室会计徐芳突然接到公司调动通知,让 其第二天上午到公司下属商场报到上班。徐芳当晚在办公室整理账务和个人物品,22时离开 单位骑车回家,当行至地道桥下,被突如其来的摩托车撞倒在地,肇事者扬长而去,恰巧被 路过的人发现将她送进医院,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经医生检查诊断,徐头部受伤,右腿 粉碎性骨折。事后,徐芳亲属向单位申请要求按照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单位 以徐芳当晚在办公室整理私人用品,与工作无关为由,认定徐22时离开单位回家,已超出规 定的下班时间,并拒绝其工伤申请。事隔两个月后,终经公安部门缉查破案,肇事摩托车司 机供出事实真相。原由是徐芳曾向纪检部门反映本公司经理王伟经济违纪问题,王被纪检部 门查处,因此而怀恨在心,雇佣打手指使其所为。王伟已被司法部门收审。徐芳再次提出工 伤申请,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评析】  徐芳受伤认定为工伤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徐芳是财会人员,履行职责,坚 持原则,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既是本职工作,也是我们党和政府所一贯倡导的社会正义 行为。职工敢于反映和揭露违法违纪现象,并勇于与正在进行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 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每个公民的社会义务,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徐芳勇于向纪检部门 反映公司经理的经济违纪问题,维护了企业和国家的经济利益,遭受公司经理王伟打击报复 受伤,应按政策规定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法律法规参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5款规定:职工因履行职责遭致人 身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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