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本站新闻 法制动态 法律常识 律师风采 资料中心
法规检索 在线论坛 网站导航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劳动工伤>>案例精选>>正文
劳动者要拒绝“工伤概不负责”的劳动合同

来源: 作者: 点击次数: 更新日期:2005-8-30 17:09:04

    方园煤矿是一家镇办企业,多年来,一直是按承包方式经营。经营者为了追求 高额利润,无视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在地下单巷挖掘一条700多米长的采煤巷道,在无通 风保障的前提下,掠夺性采煤。1996年9月28日,700多米长的巷道发生瓦斯爆炸,巷道被炸 毁,上班的5名工人全部遇难,时至目前已过260多天,5名工人仍埋在矿井里,生不见人, 死不见尸。在后事的处理上,煤矿以与5名工人签有“工伤概不负责”的合同为由,拒不执 行国家的工伤保险政策。 
  【评析】  方园煤矿这5名遇难工人的工伤保险权益必须予以保障。方园煤矿负责人 置工人生死于不顾,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不执行国家的工伤保险政策,只能说从不 懂国家的法律法规,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是极其错误的,应依法予以纠正。《劳动法》规 定,企业与工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建立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与国家法律、 法规相悖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早在1988年,由于有的企业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 伤 概不负责”,发生了职工上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88)民他字第1号《关于雇工合同“工伤 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就指出,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 反 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至于该行为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和赔偿等问 题,应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对此,方园煤矿死 难职工家属应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申诉,由该机构确认这种合同无效, 并责令企业必须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尽快落实5名因工死亡职 工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 
  【法律法规参考】  《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第 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 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 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发送给好友
 ■ 相关新闻
·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待遇如何支付·工作时间打斗致伤不算工伤
·个体户雇主对雇工因工负伤要承担责任·工伤医疗费包干,违反劳动合同无效
·企业内部搞承包,工伤还由企业包·工伤私了不合法,依法办事有保障
·企业经营有亏损,工伤待遇不该亏·职工上下班途中与自行车相撞受伤不算工
·工作岗位上负伤,当时未察觉,事后发作·遭打击报复致残怎能不算工伤
新闻搜索
    
热点新闻
最新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2006年上海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本网站率先推出会员制法律服务
·本站隆重推出“三免”法律服务
·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综述
·浅议侵占罪的有关问题
·信用证欺诈与防范
·盗窃罪中物价鉴定问题
·盗窃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地位作用及其适
·侵犯财产构成刑事犯罪的种类
·提货收据未收回 重复提货成诈骗
·两次盗窃同一财物如何认定作案数额
·员工秘密取回老板拖欠工资构成盗窃罪
·贷款时隐瞒用途能否定贷款诈骗罪
·收款技法12策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债务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浅谈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履行期限未定或不明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
·债务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 新闻高级查询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上海侵权损害赔偿律师联盟2004年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311号(恒城花苑)甲-2202
电话:021-33197353(9:00-17:30) 传真:021-23010425 值班律师手机:13641762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