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本站新闻 法制动态 法律常识 律师风采 资料中心
法规检索 在线论坛 网站导航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知识产权>>常见问题>>正文
[讨论]关于商业秘密

来源: 作者: 点击次数: 更新日期:2005-6-3 16:57:33

发贴心情 [讨论]关于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的兜底法,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只能作为商业秘密并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在我国目前没有专门对商业秘密实行登记制度,这就对权利人的取证带来困难,我个人认为个案认定并不是确定权利归属的唯一途径,希望大家多多交流提出自己对商业秘密来如何确认权利归属的看法。

发贴心情 答:
首先要确定什么是商业秘密。

法规有定义的了,如果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证据还是应该有的。


其实任何诉讼,(或者叫讲道理,都是需要根据)。所以还是在于思路了
发贴心情 
如果商业秘密都登记,还有秘密而言吗?那与另一种形式的专利还有何区别.
那还不如是保密专利.

责任编辑:发送给好友
 ■ 相关新闻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应当怎么办?·企业如何防止商业秘密被侵害?
新闻搜索
    
热点新闻
·2006年上海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本站隆重推出“三免”法律服务
·本网站率先推出会员制法律服务
最新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2006年上海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本网站率先推出会员制法律服务
·本站隆重推出“三免”法律服务
·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综述
·浅议侵占罪的有关问题
·信用证欺诈与防范
·盗窃罪中物价鉴定问题
·盗窃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地位作用及其适
·侵犯财产构成刑事犯罪的种类
·提货收据未收回 重复提货成诈骗
·两次盗窃同一财物如何认定作案数额
·员工秘密取回老板拖欠工资构成盗窃罪
·贷款时隐瞒用途能否定贷款诈骗罪
·收款技法12策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债务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浅谈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履行期限未定或不明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
·债务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 新闻高级查询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上海侵权损害赔偿律师联盟2004年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311号(恒城花苑)甲-2202
电话:021-33197353(9:00-17:30) 传真:021-33197360 电子信箱:webmaster@live-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