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本站新闻 法制动态 法律常识 律师风采 资料中心
法规检索 在线论坛 网站导航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知识产权>>案例精选>>正文
冒牌“幾米侵权 华龄出版社被判赔偿6万元

来源: 作者: 点击次数: 更新日期:2005-6-2 17:00:55

冒牌“幾米"侵权 华龄出版社被判赔偿6万元

  中国青年报报讯(通讯员高远 记者周凯)台湾成人绘本作家几米近几年来颇受大陆读者欢迎,随之冒牌“幾米"也层出不穷。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廖福彬(笔名幾米)诉华龄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华龄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署名为“幾米"的图书《开心辞典》和《亲子银行》,并赔偿原告廖福彬经济损失6万元。华龄出版社就其侵害原告廖福彬著作权的行为向原告道歉。

  2003年4月,华龄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署名为“幾米"的《开心辞典》和《亲子银行》两书。两书中“作者简介"的文字内容与幾米本人作品上的内容如出一辙。事实上,这两本图书并非几米本人创作。为此,幾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华龄出版社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华龄出版社对两本书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等均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理应按照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据此,判华龄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署名为“幾米"的图书《开心辞典》和《亲子银行》,赔偿廖福彬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并就其侵害廖福彬姓名权的行为赔礼道歉。

  华龄出版社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曾报送北京市版权局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审查,获得行政主管机构的审查登记为由,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华龄出版社出版署名为“幾米"的两本图书并非几米创作,属于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作品的行为,构成对被上诉人廖福彬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的侵犯。版权行政管理机构对著作权合同的登记,只是对有关手续进行形式审查,并不是代替著作权合同当事人审查确认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故获得著作权合同登记的事实,并不能证明相关合同的真实性。


责任编辑:发送给好友
 ■ 相关新闻
新闻搜索
    
热点新闻
·2006年上海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本站隆重推出“三免”法律服务
·本网站率先推出会员制法律服务
最新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2006年上海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本网站率先推出会员制法律服务
·本站隆重推出“三免”法律服务
·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综述
·浅议侵占罪的有关问题
·信用证欺诈与防范
·盗窃罪中物价鉴定问题
·盗窃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地位作用及其适
·侵犯财产构成刑事犯罪的种类
·提货收据未收回 重复提货成诈骗
·两次盗窃同一财物如何认定作案数额
·员工秘密取回老板拖欠工资构成盗窃罪
·贷款时隐瞒用途能否定贷款诈骗罪
·收款技法12策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债务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浅谈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履行期限未定或不明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
·债务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 新闻高级查询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上海侵权损害赔偿律师联盟2004年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311号(恒城花苑)甲-2202
电话:021-33197353(9:00-17:30) 传真:021-33197360 电子信箱:webmaster@live-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