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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上海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沪高法〔2006〕114号

来源: 作者: 点击次数: 更新日期:2006-6-25 21:32:49

关于调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及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照上海统计局发布2005年有关统计数据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践,现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标准通知如下: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

单位:元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元)

职工平均工资

26,823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645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8,34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3,773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7,265

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

59岁以下

372,900

60—74岁

18,645╳年限

75周岁以上

93,225

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

59岁以下

166,840

60—74岁

8,342╳年限

75周岁以上

41,710

被抚养人生活费

城镇居民

13,773╳年限

农村居民

7,265╳年限

丧葬费

13,411.50

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

18,645╳年限╳伤残等级

农村居民

8,342╳年限╳伤残等级

住院伙食补助费

20╳天

营养费

20~40╳天

住宿费

60╳天

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的各项数据以上海市统计局发布2005年有关统计数据为依据确定。由于市统计局尚末公布2005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继续沿用市统计局公布2004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待市统计局公布2005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再予以调整。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承办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秘书科 2006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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