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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法修订凸现诸多亮点 生产者延伸责任有法可依

来源: 作者: 点击次数: 更新日期:2005-6-2 16:42:07

  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立了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和固体废物污染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等,并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设备的限期淘汰、危险废物利用的经营许可、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1

  确立生产者延伸责任制部分产品包装强制回收

  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的同时,明确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这些新增加的有关生产者延伸责任条款,标志着污染者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原则在法律中的全面落实,将有助于解决固体废物污染问题。

  据了解,为了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目前有很多国家已经开始对电器产品、包装等实行生产者延伸责任,即生产者不仅要对生活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承担责任,还需要对报废后的产品或使用过的包装物承担回收利用或者处置的责任。一些国家的实践表明,这种责任机制可以比较有效地解决生产、消费与废物处置责任割裂带来的问题。

  同时,自2005年4月1日起,过度包装将被禁止。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立了固体废物强制回收制度,规定国家对部分产品、包装物实行强制回收制度。该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还从法律上鼓励人们使用易回收包装物。

  该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该法明确,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以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法律还要求,使用农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2

  固体废物污染造成损害加害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针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最常见的受污染者没有能力起诉以及举证困难等问题,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现有污染损害赔偿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举证责任倒置等规定。

  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还规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法律援助的内容。该法规定,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3

  固废信息将定期发布产生固废项目须环评

  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该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与修订前相比,该法将原有的“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实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扩大到“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并明确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该法规定:“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该法还增加了“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的规定。

  4

  危险废物利用实行许可

  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其利用纳入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管理范围。

  近年来,从事危险废物利用的单位明显增多,其中很多是不具备条件的小型企业,还有一些是为了规避管理打着“利用”旗号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对此,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增加了相关条款。

  该法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该法还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1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经过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5

  禁止向江河倾倒废物

  保护区禁建处置场所

  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河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该法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针对这些行为,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该法还规定,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6

  垃圾处置场所不得闲置农村固废防治纳入立法

  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该法同时规定,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对于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法律规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针对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日益严重的问题,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种植、养殖业产生的固体废物提出要求。该法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该法没有针对农村生活垃圾规定处罚条款,但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7

  国家公布限期淘汰名录列入名录设备不得转让

  在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增加了对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限期淘汰的内容,这些生产工艺和设备将被列入限期淘汰名录。

  该法规定,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该法还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被列入这一名录的设备。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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