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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5年1月1日起,在我省发生的野羚羊、野羚牛等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伤人损财事件,受害人将会依法取得政府的补偿或医疗救治。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于今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将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造成人身伤害的有得到政府医疗救治的权利;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而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对圈养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县级以上政府林业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政府不承担以下五种情形中的补偿责任:主动攻击和故意伤害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员造成伤害或者死亡;进行非法狩猎活动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以外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损毁;驯养繁殖、运输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因管理不善致使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对野养散放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放牧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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