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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难损害赔偿立法滞后 赔偿标准亟待与国际接轨

来源: 作者: 点击次数: 更新日期:2005-6-2 15:35:36

空难损害赔偿立法滞后 赔偿标准亟待与国际接轨

       晨报讯(记者颜斐)“11·21”包头空难发生后,关于空难损害赔偿立法滞后的问题再次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昨天,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董念清表示,民航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7万元实在太低,当务之急是解决空难赔偿立法,提高赔偿标准,以此才能有效地保护空难遇难者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11·21”包头空难部分遇难家属对东方航空公司拟定的赔偿方案不满,导致遇难家属空难地面损害至今仍未得到赔偿。董念清认为,空难赔偿引起争议的主要原因是现行的赔偿标准陈旧,赔偿标准过低。据了解,目前航空公司的赔偿标准仍然依据1993年国务院修订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其中规定民航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7万元人民币。

  对此,北京航空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张起淮认为,7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限额已明显与我国社会发展需求脱节,我国空难赔偿标准仍远低于国际标准。而作为遇难者亲属由于没有新的赔偿标准参考适用,也达不到预期索赔目的,使各方均不满意并造成不同地区不同个案中的赔偿数额大相径庭。
  
  据了解,国际上关于空难赔偿有《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中国也是这些公约的签署国,但只适用于国际航线和涉外旅客的赔偿。
  
  据专家介绍,《民用航空法》的起草工作已经开始,起草过程中大多数意见认为,正式的空难赔偿标准,应当在民航法中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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