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本站新闻 法制动态 法律常识 律师风采 资料中心
法规检索 在线论坛 网站导航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人身伤害>>常见问题>>正文
护理费的赔偿

来源: 作者: 点击次数: 更新日期:2005-6-3 14:02:08

      护理费的赔偿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责任编辑:发送给好友
 ■ 相关新闻
新闻搜索
    
热点新闻
·2006年上海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本站隆重推出“三免”法律服务
·本网站率先推出会员制法律服务
最新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2006年上海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本网站率先推出会员制法律服务
·本站隆重推出“三免”法律服务
·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综述
·浅议侵占罪的有关问题
·信用证欺诈与防范
·盗窃罪中物价鉴定问题
·盗窃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地位作用及其适
·侵犯财产构成刑事犯罪的种类
·提货收据未收回 重复提货成诈骗
·两次盗窃同一财物如何认定作案数额
·员工秘密取回老板拖欠工资构成盗窃罪
·贷款时隐瞒用途能否定贷款诈骗罪
·收款技法12策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债务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浅谈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履行期限未定或不明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
·债务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 新闻高级查询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上海侵权损害赔偿律师联盟2004年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311号(恒城花苑)甲-2202
电话:021-33197353(9:00-17:30) 传真:021-33197360 电子信箱:webmaster@live-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