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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的赔偿

来源: 作者: 点击次数: 更新日期:2005-6-3 14:01:38

      误工费的赔偿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 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 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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