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本站新闻 法制动态 法律常识 律师风采 资料中心
法规检索 在线论坛 网站导航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人身伤害>>案例精选>>正文
学生课间滑倒摔伤 学校无过错不必担责

来源: 作者: 点击次数: 更新日期:2005-6-8 10:35:43

    学生课间在雪上行走,不慎滑倒摔伤,应该由谁来承担事故的法律责任,是学校,还是学生自己?抑或是教育主管部门?

    3月7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学生课间在雪上行走被摔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风霜雪雨是自然现象,地面有积雪也是自然形成的,学生在雪地里行走,应当注意自身安全,受伤是其行走不慎造成的,且没有证据证明学校对原告受伤有过错。故学生要求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教育文化体育局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03年冬季,上课铃声响后,郑州市第六十七中学学生史阳阳急忙往教室走去。因地上有雪,匆忙中滑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软组织挫伤,花费医疗费6000余元。在多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史阳阳以学校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环境、致使学生在校内摔伤为由,将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7000多元。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六十七中被郑州市中原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撤销。

    被告方主管单位郑州市中原区教育文化局则辩称,原告史阳阳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所受伤不能证明是由于六十七中的过错造成的,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近年来,由于学生受到意外伤害而起诉学校要求赔偿的案件不断增多。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 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这说明,学校、幼儿园不仅是传授文化知识、 培养人才的场所,而且也是对学生、儿童进行管理教育的特殊机构,它应对在学校、幼儿园的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负责。

    但是不是所有在校园发生的伤害都由学校负责呢?答案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明确指出:“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医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也就是说,学校对校园人身伤害赔偿的前提,是单位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过错。

    在本案中,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学校对原告受伤有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发送给好友
 ■ 相关新闻
·协议安全各自负 约定违法责难免·新生儿给氧后双目失明 医院赔偿10万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从本案看危险物品肇事中的责任竞合问题
·学生比赛受伤 学校作为受益方补偿1.6万·雇工之间造成伤害 雇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从本案看责任竞合和侵权·交通事故雇员负全责 雇主也赔偿
·从一起案例谈高危作业致未成年人损害的·“领证”狂犬咬伤幼女狗主人被判赔偿
新闻搜索
    
热点新闻
最新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2006年上海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本网站率先推出会员制法律服务
·本站隆重推出“三免”法律服务
·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综述
·浅议侵占罪的有关问题
·信用证欺诈与防范
·盗窃罪中物价鉴定问题
·盗窃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地位作用及其适
·侵犯财产构成刑事犯罪的种类
·提货收据未收回 重复提货成诈骗
·两次盗窃同一财物如何认定作案数额
·员工秘密取回老板拖欠工资构成盗窃罪
·贷款时隐瞒用途能否定贷款诈骗罪
·收款技法12策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债务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浅谈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履行期限未定或不明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
·债务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 新闻高级查询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上海侵权损害赔偿律师联盟2004年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311号(恒城花苑)甲-2202
电话:021-33197353(9:00-17:30) 传真:021-23010425 值班律师手机:13641762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