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本站新闻 法制动态 法律常识 律师风采 资料中心
法规检索 在线论坛 网站导航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人身伤害>>案例精选>>正文
“领证”狂犬咬伤幼女狗主人被判赔偿

来源: 作者: 点击次数: 更新日期:2005-6-8 9:34:07

    中国法院网讯   6岁的小娟被带有狂犬病病毒的狗咬伤脸部后,将狗主人推上了被告席,索赔10万余元。今天上午,小娟的父亲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领到了判决,法院判决狗主人王某赔偿小娟经济损失7200余元。

    今年4月19日,6岁的小娟与其他小朋友在幼儿园对面的树坑旁捡树杈时,突然被王某饲养的狗扑上来抓伤鼻梁及面部,咬伤右眼下眼睑部。小娟赶紧打了疫苗。但王某所饲养的西施犬打了针领了证,但是还是被检测出携带有狂犬病病毒。虽然小娟的免疫接种结果呈阳性,但在20年的潜伏期内,小娟都要受到狂犬病发作的困扰与威胁,现在小娟视力下降,面部留有疤痕。小娟一方起诉要求狗主人王某赔偿各项损失10多万元。

     今天上午9点30分,小娟的父亲和王某的丈夫张某来到法庭。两人都沉默着坐到自己的位置上,等待法庭的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遛狗没栓狗链,致使小娟受伤,违反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关于“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的规定,应对造成小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应承担主要责任。小娟年岁尚幼,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行玩耍时被犬致伤,其监护人未尽到有效看护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小娟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7200余元。

    宣判后,法官表示,小娟现在只是皮下伤,并无狂犬病发的情况。所以小娟主张的人身伤害费和整容费等相关联的各项经济损失均未实际发生,可到发生后另行解决。

    宣判后,小娟的父亲马上表达了自己的意见:“我什么时候可以上诉?”他说:“孩子现在还带有病毒,我们不敢想象她以后的生活。”

    据养犬办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个人养犬应当具备四个条件,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具备了这几个条件就可以来他们这里办证,而对于病狗的问题,“那是兽医站或其他部门的事儿,我们这里只负责办证,凭证可以免费去打疫苗。” 

责任编辑:发送给好友
 ■ 相关新闻
·协议安全各自负 约定违法责难免·新生儿给氧后双目失明 医院赔偿10万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学生课间滑倒摔伤 学校无过错不必担责
·从本案看危险物品肇事中的责任竞合问题·学生比赛受伤 学校作为受益方补偿1.6万
·雇工之间造成伤害 雇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从本案看责任竞合和侵权
·交通事故雇员负全责 雇主也赔偿·从一起案例谈高危作业致未成年人损害的
新闻搜索
    
热点新闻
·2006年上海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本站隆重推出“三免”法律服务
·本网站率先推出会员制法律服务
最新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2006年上海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本网站率先推出会员制法律服务
·本站隆重推出“三免”法律服务
·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综述
·浅议侵占罪的有关问题
·信用证欺诈与防范
·盗窃罪中物价鉴定问题
·盗窃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地位作用及其适
·侵犯财产构成刑事犯罪的种类
·提货收据未收回 重复提货成诈骗
·两次盗窃同一财物如何认定作案数额
·员工秘密取回老板拖欠工资构成盗窃罪
·贷款时隐瞒用途能否定贷款诈骗罪
·收款技法12策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债务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浅谈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履行期限未定或不明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
·债务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 新闻高级查询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上海侵权损害赔偿律师联盟2004年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311号(恒城花苑)甲-2202
电话:021-33197353(9:00-17:30) 传真:021-33197360 电子信箱:webmaster@live-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