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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家园不温馨 19供货商讨得140万货款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李金红 点击次数: 更新日期:2005-6-8 13:56:56

     北京温馨家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在与北京六必居食品有限公司、北京育青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等19家供货商订立买卖合同后,因未能支付货款,突然关门停业,而被供货商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温馨家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支付19家供货商货款140余万元。

      2002年至2003年间,北京六必居食品有限公司、北京育青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等19家供货商先后与温馨家园购物中心订立书面或口头买卖合同,定期向温馨家园购物中心的丰台桥南总店、永乐店、前泥洼分店、二七厂分店等超市供应商品。后温馨家园购物中心均以销售不好,资金紧张为由,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2004年9月,温馨家园购物中心突然关门停业,法定代表人杜德馨不知去向。于是,19家供货商陆续诉至丰台法院。

      丰台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后,曾到温馨家园购物中心住所地送达起诉书,但此地址已无人经营。考虑到供货商们急切的心情,法院及时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了起诉书和开庭传票。公告及答辩期满后,温馨家园购物中心仍未到庭参加诉讼。丰台法院依法集中缺席审理了上述案件。

       经审理,法院认为,供货商们与温馨家园购物中心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建立的买卖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供货商向温馨家园购物中心提供了货物,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温馨家园购物中心尚欠其货款的事实,故其索要货款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温馨家园购物中心未按约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温馨家园购物中心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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