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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否认借条 诚信缺失被告败诉

来源: 作者: 点击次数: 更新日期:2005-6-8 13:54:17

        在一起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但被告否认借过钱,说原告持有的借条也不是被告所写,对笔迹进行司法鉴定也没有结论,面对这样的难题,5月23日,象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诚信缺失输官司。 

       据了解,在宁波市象山县石浦镇水产城做水产生意的原告汪滨和被告何英、何军(系夫妻)平时关系较好,常有借款往来。据原告汪滨说,2003年10月上旬,何英又以为他人帮忙为由要求汪滨借款20000元,汪滨于10月12日早上把20000元钱带到水产城交给了何英,双方约定月利率1%。何英称不识字,借条第二天带来,鉴于以往也曾发生过类似的事情,但从未发生过争议,于是汪滨答应了。第二天一早,何英将借条交给了汪滨。 

    借款后,何英未按约付息,在汪滨几次催讨后,何英说:“钱已经还给你了。”为此双方发生争执。2004年中,汪滨把何英证至法院,但均因何英否认借条是其书写,汪滨也认为借条不是何英出具而撤诉。后经汪滨回忆,何英以往向汪滨借款也是事后交付借条,曾称借条是其丈夫何军帮她书写的,汪滨就此在今年2月再次诉至法院,将夫妻俩一并告上。 

    被告何英、何军辩护说,4年前原、被告是有钞票借来借去的,后来没有借过钱,本次借款一事根本不存在,借条也不是何军所写的。庭审中,汪滨要求对何军的笔迹进行司法鉴定,为此提供了2003年11月“市场摊位租赁中标合同”等三份均有何军签字的材料,汪滨认为借条中的“何”字和其提供材料的何军签名的“何”字一样。而何军认为,自己以前曾发生过一次事故,眼睛受过伤,看不大清楚,不能因为“何”字相似就认为借条就是我何军所写。根据汪滨的申请,法院让何军书写系列文字后,送至司法鉴定处进行技术鉴定,但因何军现书写习惯(生涩)与原签名显示的书写习惯(流利)完全不同,司法鉴定处以无同类字可供比较为由退回补充样本,但后因再无提供材料致使鉴定由于缺乏必要的对此样本而无法进行。 

    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何军在发生事故后的2003年11月尚能流利书写,现提供检材时却不能流利书写,因未能提供书写习惯改变的正当理由,致使案件争议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何军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在审理中,何英说过“从未向原告借过,也从来没有出过借条”,“早3、4年前有钞票借来借去的,借条第二天给”,前后陈述显然有矛盾。因此,两被告的诚信度受到质疑。虽然没有明确的鉴定结论可供直接认定案件争议事实,但鉴定并没有排除借条是被告何军书写的可能性,从被告何军在租赁中标合同的签字字迹看,结合对两被告的诚信度的分析,法院认定原告汪滨持有的借条是何军所写,故法院倾向采信汪滨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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